防火隔斷是指在建筑物內設置的用于阻止火勢蔓延、分隔防火分區的設施。它通常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材料制成,如防火隔墻、防火卷簾、防火門等,能夠在火災發生時,將火災限制在一定的區域內,為人員疏散和消防救援提供時間。 1、防火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且其耐火極限需符合相應防火分區的要求。例如,在一些建筑中,用于分隔不同防火分區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同時,防火隔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防火卷簾:需具有符合規定的耐火極限和防火完整性。其設置部位一般在防火分區的開口處,如商場的中庭與周圍區域之間。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有關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判定條件時,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當僅符合耐火完整性判定條件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 3、防火門:甲級防火門用于防火分區之間的門、消防電梯前室門等;乙級防火門常用于疏散樓梯間門、封閉樓梯間門等;丙級防火門用于管道井、電纜井等豎向井道的檢查門。防火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關閉后應能從其內外兩側手動開啟。 不同類型和使用功能的建筑,其防火隔斷的設置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應根據相關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進行設計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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